在微信群骂人侵权?茂名中院:需承担法律责任

南方+ 记者

微信群组本是为了群体交流和沟通提供便利的信息化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散播谣言等,均属于侵权行为。近日,茂名中院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回顾

黄某锋与黄某佳是同村村民。2020年12月2日,黄某锋与黄某佳因黄某佳建造围墙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

2020年12月4日,黄某佳开始修建围墙,黄某锋认为黄某佳修建的围墙超过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界限,违反了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约定,于是,黄某锋就开始拆除黄某佳在建的围墙。

黄某佳看到自家围墙被拆,就拍摄了黄某锋拆围墙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在微信群“某村乡亲欢聚群”,还附带在该群发表“这畜生很快天收”“坏事做绝害死仔孙”“黄某锋一家这样做,现在喊天不应,只手遮天”“畜生”等文字或语音。

其后,黄某锋以黄某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乡亲欢聚群”主要成员为某村村民,事发时有303人在群。黄某佳发表的侮辱性言论,必然导致黄某锋社会评价降低,影响黄某锋的工作生活,黄某佳的行为侵犯了黄某锋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锋要求黄某佳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向黄某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黄某佳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公开向黄某锋赔礼道歉,并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黄某锋的名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双方因为建造围墙事宜发生争议,黄某佳本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向黄某锋主张权利,但黄某佳却在“某村乡亲欢聚群”发表 “天收”“畜牲”等侮辱性言辞泄愤,侵犯了黄某锋的名誉权,黄某佳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民之间有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的,应第一时间理性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请求村委会、公安机关参与处理,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即便骂了别人,嘴上占了便宜,但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李小玉 李燕杏

编辑 吴思旻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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