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办法》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改革监管机制,提升城市形象,将于5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改革监管机制,提升城市形象。黄剑琴 摄
亮点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为备案制度
近年来,随着清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出现“多、滥、杂”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形象,与清远打造城乡融合示范市和“双区”魅力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不相符。
《办法》的出台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历史遗留不符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立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二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三是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体制,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四是解决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管理真空问题,明确管理规范。
据介绍,相比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为备案制度。
由于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较多,且更换比较频繁,不管是更换版面,还是以旧换新,在此之前经营企业或经营者都要准备相关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新的《办法》出台后,将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可以精减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行政许可环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群众,也是清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规划
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
当前,清远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是城市市容街景和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城市颜值和城市品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城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形成强大的落实合力,推动《办法》落实落地,为清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运会城市品质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为助力清远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办法》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路口、商业大街、公交站台、交通站场、公园广场等重要位置,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落实
将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纳入年度专项整治行动
会议透露,接下来,市城管局将着力解决户外广告规划不统一、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等系列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借助广告行业协会的力量,深入开展《办法》普法宣传。二是抓好一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让一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新标准和新要求,熟练运用管理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是依据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加快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四是将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纳入年度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力争规范各县(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与设置,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打造视觉清朗、安全美观的城市环境。
另外,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广告设施维护不到位,户外广告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办法》作了明确规范——
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义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通报批评。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石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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