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该费用应该由企业还是劳动者承担?让我们通过梅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社保滞纳金缴纳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二。
【案情回顾】
2015年以来,杨某等11人在某精细化工公司于四川宝兴宁开办的材料厂务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0年10月,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督查,指令该公司补缴杨某等人于2015年1月至2020年10月在厂职工务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即发出通知,要求杨某等人按3.1万元每人的个人应缴金额于三日内汇入指定账户,杨某等人均依期足额缴交。
后来,杨某等人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当时缴交的3.1万元“个人应缴金额”中,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滞纳金人均约1.16万元。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退还不应由杨某等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但该公司拒不履行。2021年4月,杨某等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该公司收取各原告但私自用于缴纳个人社保滞纳金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从欠费之日起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由于被告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滞纳金应由被告支付,不应由作为劳动者的各原告负担。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足额退回各原告已支付的滞纳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至劳动者个人的情形,在法律上该情形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的缴纳切实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退休、生育、伤残、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作为劳动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钟媛媛 方静娜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