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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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某、第三人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胡某注册美团骑手APP账号担任全职外卖骑手。2019年3月,后某物流公司承接胡某工作区域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并继续使用胡某作为全职骑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胡某等全职骑手每天须到站点集中开例会,上下班时均须在美团骑手APP打卡,上班期间须统一穿戴指定的头盔、工衣。工资报酬按月计算,按接单数量计算提成,每月的报酬由站长李某负责核算,并通过微信将工资表发给各骑手核对。后某物流方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胡某则在某物流公司的要求下于2019年8月9日通过网上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分包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咨询公司将“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分包给胡某,但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胡某仍由某物流公司支配和管理。2020年3月18日,胡某的美团骑手APP账号被某物流公司封停而无法接单。经劳动仲裁,确认胡某与某物流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物流公司一次性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650.96元。某物流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胡某。

裁判结果

一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首先,某物流公司与胡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某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用餐配送业务,通过骑手的送餐作业收取美团的送餐费作为公司的经营收入,并用以支付涉案骑手报酬。其次,胡某在工作过程中由李某等某物流公司的员工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其是否接单、是否出勤、何时上班均不能自行决定,严格受到某物流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和奖惩标准约束,故应认定某物流公司对骑手胡某进行劳动管理。最后,胡某的报酬由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核算,按月支付。上述三点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故判决确认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胡某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某物流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被告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605.96元。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大背景下一种新的用工形态,相比传统就业模式,骑手在劳动过程、从属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这给人民法院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新挑战。本案紧紧把握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保障了“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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