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债,离婚时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妻子,债权人还能追偿吗?

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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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梁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25日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归叶某所有,同时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7月31日,该房产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

债权人在与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男方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离婚时将房产转移给女方,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约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在2019 年11 月19 日向债权人借款50万元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通过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将其享有之房产份额归属于女方;并办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男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男方转移财产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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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为规避债务有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明显以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注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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