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内发生争执、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各责任方的责任形式、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不久前,在某农贸市场内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行人摔伤而引发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
老张在某农贸市场内经营着一家粮油店。
某日早上6时许,李大伯路过粮油店门口时,不小心踩到了从粮油店内散漏到门外走廊上的食用油,脚下一滑摔了个结结实实。
摔伤后,李大伯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骨折。他在医院里住了20天,产生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这期间,农贸市场为李大伯垫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
经司法鉴定,李大伯的伤势构成十级残疾。他一纸诉状将老张粮油店和农贸市场告上法庭,要求粮油店和朝阳农贸市场赔偿自己因滑倒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老张说,李大伯摔倒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店里,前一天晚上收摊的时候也没有发现漏油的事情。另外,据邻居说,他看见李大伯从店里口经过时,还特意提醒地上有油不要通行,但李大伯没听劝告。
农贸市场认为,市场不久前刚进行了翻新改造,设施完善,地面铺设的也是防滑瓷砖,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整个市场分区设置,水产区、蔬菜区、粮油区各自独立,也不会相互影响;另外,市场和经营户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经营户负责门前三包,应由经营户保持地面位置、通道的整洁无垃圾、无积水。况且事发的时候,农贸市场实际还没有营业,早晨六点就已经上班的保洁员也没有巡视到老张粮油店门口。所以,农贸市场认为,李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提醒后还执意经过漏油路面,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市场方积极帮助报警,组织协调处理该事故并垫付了1万元费用,应当认定市场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
法院裁判
本案中,李大伯因粮油店内堆放的食用油漏出而滑倒受伤,老张作为店铺的实际经营人,对食用油因堆放不稳倒掉并致泄漏至铺外路面,致使顾客走过时滑倒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
李大伯作为成年人且自身年纪较大,在行走时自身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其疏于对路面的观察,未能察觉和避让湿滑路面,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老张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大伯自负20%的责任。
关于市场的责任形式、过错程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比例。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农贸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方,应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在市场对外经营开放前,有义务保持市场内的干净、整洁、卫生。本案事故发生时为早上6点10分许,保洁人员已经上班,市场在还未完全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市场干净、整洁、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便打开大门允许除商户以外的人员进入市场内,其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农贸市场本案的补充赔偿责任比例为20%。
法官提示
农贸市场作为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蔬菜、肉禽、水产、粮油等商品,市场内分布着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商户,毋庸置疑,各商户在经营时应注意遵守市场管理规则,安全、文明经营。同样,农贸市场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保持整个市场安全、有序、卫生。
本案中,农贸市场虽然将其摊位租给了承租户,并与承租户签订了“门前三包”协议,由承租户作为租赁摊位前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市场对外开放时,其有义务维持市场的干净、整洁、卫生并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不能以已与承租户签订了“门前三包”协议为由降低自己的管理职责,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农贸市场可能会因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中活动时,需要提高注意,时刻关注人身安全。面对现实危险,不能疏忽大意、任意妄为,否则,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来源:法治冕宁
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及时删除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