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三无”熟肉被判赔5万元,明确规范比表达情绪更重要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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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笃鲜

近日,重庆王女士在网上卖了150份特色小吃熟肉,疑似职业打假人的买方举报其销售“三无产品”,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人们常说的“三无产品”,对应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要求可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不良商贩制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是民心所向。

然而,随着社交网络普及,个体商户开始上网售卖自制散装食品,动摇着人们对“三无产品”的认识。从去年四川广安的自制腊肠,到贵州黔东南的自制酸菜,再到现在重庆的自制熟肉,类案层出不穷。在本地销售自制食品时,消费者可能习惯了随便套个袋子就拎走,不会去追究包装是否合规。但到了网上,买方很可能对卖方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有人仍不在乎“三有”“三无”,但也有人需要靠标识来确认质量。如果卖方不标清楚,就可能因为“三无”引发消费维权争议。

具体到本案中,卖熟肉的老妇人的哭诉让许多人直呼“心疼”。同情做小本生意的老实人是人之常情,但应当看到,相关报道称王女士此前卖的食品都按规定注明了信息,说明老人了解规定,这次因为“时间紧”没有准备好包装,或许是疏忽,但却不必用“不知者不为过”为其开脱。换个角度想,如果是某知名肉类生产商因为“时间紧”就没有依法进行包装,广大消费者会答应吗?

还有人提到,腊肠案和熟肉案的审理结果不同,是不是有哪一家法院搞错了?法院需要在两方面问题上行使裁量权,一是如何认定包装合规,二是怎样处理职业打假人。腊肠案的判决侧重于网店有相关说明,而且“不存在质量问题”,熟肉案则是严格适用食安法有关包装的规定作出判决。至于职业打假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于是否认可其“消费者”身份的判断并无对错之分。

怎么处理才是更合理的?可以想见,在网购尤其是直播带货掀起的浪潮下,这类事件将越来越多。或许社会最需要做的,不是描述一位老妇人有多么可怜、判断职业打假人是正义还是可恶,不是从个案到个案地一次次争吵,而是顺应发展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各种散装食物的包装标准,并面向相关群体广泛宣传、帮助整改,从根源上解决这类争议。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为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保障。

编辑 佘余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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