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女租客退房后,中介私拍遗留物视频还诱导网友“猜信息”……

汕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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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租房者可能从未设想过这样一个场景:当你退房离开后,自己遗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被前来收房的房屋中介拍摄、评论,甚至在网络上进行视频传播。

近日,济南一家房屋中介就被曝出上述行为,引发了热议。

该中介公司员工在租客退房后,会将清洁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在视频中公开租客遗留下的各种物品,同时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分析、去揣测租客可能的职业及个人故事,还美其名曰“开盲盒”。

在视频的评论区里也有网友认为:拍摄者存在恶意揣测女性、侵犯租客隐私权的嫌疑。

还有网友认为:博主发布的多个视频均以女租客为主,对其遗留的生活物品进行各种恶意揣测,并取一些低俗的视频标题,有打色情擦边球的嫌疑。

公司回应

据报道,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租客退房后,“我们肯定是需要前去检查房间的情况”记录租客退房后将房间弄得一团糟的现象,是一个“正常行为”,退租后房屋使用权归房东,视频内容并未侵犯租客隐私,他们拍摄视频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线上推广出租房屋,另一方面也是想让大家看到部分租客在退房后,将房间弄得脏乱差的行为。

租房是每一个外出打拼的人基本都会面临的问题,退租后遗留物品被拍视频发到网上,算不算侵犯隐私?事关每一个租客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一起了解下。

租客退租后,遗留物品属于个人隐私吗?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也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清理退租物品的过程中,接触和收集到了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依法属于履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义务人。

退租人在承租使用租赁房屋期间,该房屋属于其私密空间,其个人退租后的遗留物品中,体现个人身份、性别、年龄、婚姻、生理状态、工作行业、爱好、位置、亲属等信息和生活隐私的内容,以及房屋中介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共同构成了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此类视频是否已涉嫌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律师说法//

房屋中介在承租人退租后取得了合法进入承租人私密空间的权利,同时也取得了处置承租人遗弃物品的处置权,其清理房间物品作为废品进行丢弃、销毁等物权处置,如是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或征得承租人同意后,并无不当。但是,如果其将能够承载或体现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私人物品以拍摄自媒体的方式公开披露,引起社会公众对承租人的不当评价,则构成了对承租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个别承租人不按照用途使用房屋、没有维护房屋设施完整等情况,如果房屋中介拍摄设施设备损坏、乱丢生活垃圾等场景时,没有拍摄到含有承租人姓名、昵称等信息的物品,没有泄露收集到的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拍摄涉及个人隐私的特定生活用品,不能使人对特定个人产生联系认定的,即不能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王胜生律师看来,对租客退房后遗留的个人物品的处理,本是属于房屋中介这个处置者的财产自由,但若房屋中介处置时,故意公开展示房间遗弃物,并在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一些租客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刻意引导大众对遗弃物的主人的隐私进行窥探,并对其个人信息比如职业进行想象和挖掘,这可能会给原租客带来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甚至带来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侵犯的可能。

曾代理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的律师郑晶晶则表示,中介公司通过视频拍摄方式公开租客遗留下的各种物品,同时通过这些物品分析租客可能的职业及个人故事,这种行为涉嫌侵犯租客的个人隐私权,“但最终是否侵权还是要看具体物品的内容。”

郑晶晶律师称,中介公司在视频中分析租客职业及个人故事时,如果进行了恶意影射、编造或者使用了侮辱性的词汇,在能够识别出租客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还涉嫌侵犯租客的名誉权,“如果由此引发评论中网友大量的网暴行为,中介和网暴的网友们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个人隐私被侵犯,租客如何维权?

承租人如果因房屋中介发布的信息导致被网络“人肉”搜索,或承租人周围人员基于其承租房屋、遗留个人物品的特征等信息,形成对其个人名誉、人格的负面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则房屋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作为网络平台管理人、恶意传播的网络用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 |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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