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极具隐蔽性的诈骗套路层出不穷,有些诈骗分子在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后,为进一步取得信任,甚至通过私自刻印公章、伪造虚假文件等方式,试图使被害人再陷骗局。
近期,汕头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蔡某的经济损失五万元。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汕头市潮阳区一村里遇到被害人蔡某,双方在闲坐时,被害人蔡某称准备去潮阳区海门镇印染园区内做印染生意,问被告人张某是否能帮其在该园区租赁厂房。被告人张某为骗取钱财,在没有能力帮忙的情况下,仍称自己有熟人可以帮忙解决。事后,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蔡某谎称需要5万元办理相关证件,并称如果办不成事就退回5万元,被害人蔡某听后便让其妻子陈某在同年2月28日、3月19日分两次通过微信将45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的妻子肖某的微信账户中,另5000元也是由陈某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肖某,肖某收到钱后全部转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骗取的钱款挥霍一空后,为骗取被害人蔡某的信任,便于同年6月7日前往被害人蔡某家中,与其签订一份书面赔偿协议。
因被害人蔡某一直催促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便在网上搜索到潮阳区海门镇印染园区的一份公示文件,将文件中“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的印章截取后通过抠图黏贴打印的方式,以该中心的名义伪造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和《进场施工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并于9月17日将上述伪造的材料提供给被害人蔡某,谎称可以进园区选址办厂。同月18日,被害人蔡某前往潮阳区海门镇印染园区准备选址时,才发现被被告人张某诈骗。同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阳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潮阳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