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若发生违约行为是否能同时适用呢?
看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梁某与黎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92万元,定金10万元,于2021年7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当日向黎某支付购房余款。并约定若梁某违约且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梁某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随后梁某因工作原因离开江门,直至约定过户当日,梁某未前来办理过户手续,卖家多次催告买家尽快履约未果后,将买家黎某诉至江海法院。
审理查明
江海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及支付房款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黎某依据《合同》约定,以梁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约定了定金罚则,也约定了违约金,两者均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造成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而守约方则取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因此,当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其中一种。虽然黎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梁某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黎某的实际损失,江海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向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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