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名单”即诚信典型名单
包括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国家已签署联合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的守信主体;参与支援灾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法人、社会组织及个人等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典型守信事例的主体;以及相关表彰和认定的守信主体等。
进入红名单,办事更方便
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其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和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实施公共服务时,为其提供优先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3、在行政监管上,优化诚信企业监管安排。通过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守信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降低其交易成本。《实施意见》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黑名单”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具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避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
列入“黑名单”,处处受限
1、在行政管理上,将对“黑名单”主体依法依规采取多项市场和行业禁止准入的措施,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限制发起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2、在市场行为上,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披露“黑名单”相关信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坐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贷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限制向其提供金融服务。
3、从行业监管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从社会管理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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