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确认早期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 规划超出的要补交地价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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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2014年后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则均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其中,建设用地位于惠阳中心城区(含淡水、秋长、三和街道,沙田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4;用地位于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0。

4月8日,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辖区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包括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容积率、土地年限等问题界定规则。

对于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在建、未建)的建设用地;上述文件实施前,已按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告已附规划条件),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土转让合同的建设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已出具规划条件)。

该《实施意见》指出,对于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产权,已竣工验收和在2014年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则均按照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定。对于2014年文件实施后尚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则均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其中,建设用地位于惠阳中心城区(含淡水、秋长、三和街道,沙田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4;用地位于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0。

对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的,企业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此外在土地使用年限的界定上,该《实施意见》提出,对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商业、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住宅和商业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90%、商业占10%进行界定。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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