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检来撑您丨父母不尽监护义务?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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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父母通常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来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生而不养,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说案

人物:被监护人小言(化名)和小语(化名),申请人朱某甲和邓某某(被监护人祖父母),父亲朱某乙,母亲陈某某。

“我想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我也是。”在检察官询问小言和小语的意见时,两个孩子这样回答。

近日,清新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撤销监护权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和申请人朱某甲、邓某某申请撤销陈某某为监护人的资格的诉求,指定申请人朱某甲、邓某某为监护人。

生下小言和小语后,朱某乙与陈某某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小言和小语由父亲朱某乙抚养、教育。朱某乙因病去世后,小言和小语便跟随祖父母朱某甲、邓某某共同生活,祖父母依靠打零工维持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开销。母亲陈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小言和小语日常生活情况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予物质上的支持。朱某甲、邓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朱某甲、邓某某为监护人。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清新区检察院对此案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支持朱某甲、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对该起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既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践探索。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为当事人提供了哪方面的支持?

·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为孩子们的祖父朱某甲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开导诉讼当事人。撤销监护权并不意味着母亲陈某某没有探视权和抚养义务,而是从双方友好协商,减少纠纷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帮助收集证据,重点就母亲陈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陈某某已再婚并有孕在身,没有工作收入且未履行对小言和小语的监护职责。祖父朱某甲虽然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但全心全力地照顾小言和小语,小言和小语由祖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检察机关还充分征询小言和小语的意见,关注此案对两个孩子的心理影响。

·诉讼支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参加庭审进行支持起诉,当庭宣读检察机关作出的《支持起诉书》,支持朱某甲、邓某某申请撤销陈某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陈某某为小言和小语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朱某乙、邓某某为小言和小语的监护人。

下一步,清远检察机关将创新支持起诉的协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妇联和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联动工作机制,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措并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来源 | 清远检察

编辑 | 萱   洁

校对 | 许炜涛 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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