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燃气险就限量购气?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如此任性丨南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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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严格监管,对其违法行为也应该依法予以重罚。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其违法冲动,保护垄断之下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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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辛省志

责任编辑|陈斌

不投保燃气险就一次只能买100元燃气?近日,河北磁县一燃气公司因为强制用户购买保险被用户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河北省政府随后对此予以了查处,要求燃气公司退回保险费并罚款11万元。燃气公司作为公用事业公司,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强制搭售保险,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应该严惩。

据中国政府网“督查回声”栏目披露,河北邯郸市秦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到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购买家用燃气时,被工作人员要求交纳50元保险费,如不交纳,每次只能限量购买100元的燃气。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派员赴磁县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反映问题属实。该燃气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燃气用户中推广燃气用户保险,保险公司向燃气公司支付25%的保费作为服务费。随后燃气公司就以“不交就限制购气额度”为手段,要求购气用户购买保险。对此,磁县政府责成燃气公司停止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退还部分燃气用户保险费,磁县市监局对其罚款11万元。

不买保险就限量购气,给用户制造不方便,变相强迫用户购买保险,这是强制搭售行为,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公司,具有自然垄断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于此类公用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要求。

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而公用事业企业,通常是特许经营的,具有行政权赋予的市场垄断地位,应该接受严格的监管。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也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三)强制他人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或者服务;……(五)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磁县汇能燃气公司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明确违法,对其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然而令人深思的是,该燃气公司从2019年开始强制搭售保险,却直到用户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才得到查处。在此之前,难道用户没有向县、市甚至省级有关部门投诉?为什么直到用户向国务院平台反映后,才由省政府督查室亲自派员核查,问题才解决?这固然可以反映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的威力,但另一方面恐怕也反映了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平时针对用户的投诉不作为,只有来自上面的压力,才能让他们行动起来。

根据河北省政府督察组的调查,磁县汇能燃气公司从2019年以来,共强制收取保险费近35万元,收到服务费5万多元(2021年的服务费尚未收到)。但是被查处后,汇能燃气公司只向2021年缴纳保险费并在保险期内的1110户燃气用户退还保险费5.5万元,为什么对于此前两年违法收取的保险费不一并退还?11万元的罚款也算不上重。因为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相应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1万元的罚款,在“情节较重”的罚款区间(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里,也不算顶格。

对于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严格监管,对其违法行为也应该依法予以重罚。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其违法冲动,保护垄断之下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特许经营企业,往往在当地有相当的人脉关系才能获得特许经营权,其间如果存在潜在的权力寻租问题,也应该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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