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从严!英德对破坏生态说“不”!(附案例)

英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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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毁坏国家生态林

人民不会答应,法律必定严惩!

以下发生在英德的这些案例

值得我们警醒

案例一

2022年3月29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清明祭祖”引发山火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该案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过火总面积为232.7亩。

2022年3月12日,英德市黄花镇某山地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3月14日,英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22日,英德市检察院获悉案件情况后,主动派员介入侦查,了解案件情况,并引导公安机关快速侦查取证。3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将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移送英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人在英德市黄花镇某山地进行清明祭祖活动。当日10时许,罗某某等人在坟地周边点燃香烛和鞭炮。当日13时30分许,罗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事发山林起火。经鉴定:本次山火过火总面积为232.7亩,其中有林地44.4亩,灌木林188.3亩。被告人罗某某于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8日,英德市检察院同步受理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当天,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案例二

“由于我们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我们对我们的上述违法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社会公众说声对不起。”这是2021年4月16日的清远日报上刊登的一封公开赔礼道歉信中的部分内容。赔礼道歉人是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

经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某仔独自或伙同张某松、罗某强等人,在英德市黎溪镇等地的山上,以铁夹抓捕的方式或使用电力增压器、绝缘棒、铜电线等工具连接形成高压电方式猎捕野猪,并宰杀食用。罗某仔独自猎杀4头,与张某松共同猎杀野猪3头,与张某松、罗某强共同猎杀野猪1头。野猪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猪的基准价为500元,每头按基准价值核算。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清远市被列入禁猎区、禁猎期。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杀害野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但构成了刑事犯罪,还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人民检察院在对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某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张某松在20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强在5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张某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三人在市一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为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支持了市人民检察院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清远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表了致歉信,对其违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向社会公众真诚的表示道歉。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

重大社会问题

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

对破坏生态说“不”!

英德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陶心儿

编审:罗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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