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吵架,道歉、赔偿!

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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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今天,茂名市茂南法院的法官在接受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这位法官通过该院近日审理的以下案例,作了分析与解答。

据介绍,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冯某同为茂名市茂南区某村的村民,2020年4月22日起,因双方家庭存在土地相邻纠纷,两人在微信聊天群中发生争执,被告分别在村民建立的有108个人的村群、24个人的茂名舞协村舞蹈群及在村舞蹈队群中,以“ABC”的微信名称发表了对原告不满的言论。后该村村委会书记杨某乙在村群对两人进行劝架。原告主张其因被告的辱骂行为造成精神紧张,因此到茂名市人民医院就诊,用去医疗费418.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后,两人未能通过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在微信群吵架,被告在有108个人的村群、24个人的茂名舞协村舞蹈群及在村舞蹈队群中发表带有侮辱、诽谤的言论,被告冯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杨某甲的名誉权,其主观过错明显。此外,从微信群组成人员的复杂性、微信社交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快捷性来看,被告冯某的上述侵权行为已经对原告杨某甲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客观上造成该村村民对原告杨某甲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冯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杨某甲的名誉侵权,应立刻停止对原告杨某甲名誉的侵害、恢复其名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土地纠纷,两人在微信群中发生争吵,原告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冯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原告杨某甲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压力加大,故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杨某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冯某立刻停止对原告杨某甲的侵权行为;二、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甲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冯某将道歉书在涉案的108个人的村群、24个人的茂名舞协村舞蹈群中发布,连续发布七天;并将该道歉书在双方居住的村村民小组公告栏张贴七天,以恢复原告杨某甲的名誉;三、限被告冯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微信群虽然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也属于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群里发表的言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传播效力,各成员在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的同时也要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辞,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语言暴力无论是在现实中或是网络上均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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