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上海一个平民家庭。 (视觉中国 William Saunders/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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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更为紧要的,不仅是相对于男性作为整体的妇女权利,尤其是要关注大量基层乡村社会妇女,真正去倾听她们的声音。重视她们的权利保障的实现,关注她们的受教育程度、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就业权利的实现等等,让这些人能够说话和发声其实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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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张锐
南方周末实习生 王瑞雪
责任编辑|邢人俨
清朝时,山西安邑县妇女张氏被杀的那天中午正在家里做饭,她嫁给商人崔二珩还不满四个月。前一天,她借故缺席了母亲的生日,没有人知道原因。崔二珩只得自己一人去祝寿,并留宿了一晚,并未回家。
此前一年的11月,丧妻的崔二珩花了41两银子续娶了这位安邑当地女子张氏。老丈人张世珍当时说,女儿寡居,而且愿意写立婚书。崔二珩很满意,因为彩礼尚可,张氏年纪轻、好生育。
张氏做饭之时,自称“姑舅兄”的阎洪廷突然闯入,一言不发,抽出刀子在张氏的脑后猛扎数刀,张氏就这样死去了。她的一生过于简单:14岁嫁人,17岁生子,26岁再嫁,27岁最终死于一场谋杀。
张氏死后,这场谋杀案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阎洪廷与张氏本是一对贫困夫妻,不得已把妻子“卖休”(先休后卖),并约定拿到钱财后再逃走。张世珍同意了卖女儿,阎洪廷的父亲同意了卖媳妇,双方对外称阎洪廷已死。结果,嫁给崔二珩的张氏不愿回来,最终被杀害。
“卖方出卖妇女的身体以获得钱财,买方利用妇女的生育功能延续其家族。妇女则显示对男性欲望的服从。”两百七十余年后,在收录此案的乾隆皇帝的内阁刑科题本中,学者赵刘洋读到了这个心碎故事的结局,“阎洪廷依谋人造意律,拟斩监候”。
“张氏之死”是清代女性生存境遇的一个缩影,大量底层群体“典雇”“卖休”,女性作为一种财产在社会中流通。法律中关于女性道德、婚姻的种种规定,又加大了夫权的强势,强化了当时女子为男性附属之物的社会认知。
复旦大学学者赵刘洋在论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中,从女性“自杀”“离婚”两个议题出发,透过具体的诉讼案例,分析了清代以来关于女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社会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女性权利的变化。
“妇女选择权限的拓展并不意味着妇女就获得主体性地位。”赵刘洋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法律在扩展妇女在家庭纠纷中选择权限的同时,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限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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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既非简单的被动-受害者,
但和主体性也相距甚远”
南方周末:清代至现代不同时期的法律中,女性被法律预设的形象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赵刘洋:妇女权利的独特性表现在,她们相对于男性属于弱势,平等权是其核心。清代法律之中会有许多关于妇女家庭等级秩序的内容,它显示了一种对于妇女遵守这种等级秩序的期许。民国以后逐步弱化。民国是一个过渡期,尽管法律给予妇女一些自主权利,但在法律实践中仍然还有很多限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打破了这种家庭等级秩序,无论是来自丈夫或是家长。
对性别的理解一直存在两种趋向,一种是强调性别的生理属性,另一种则将性别理解为一种社会建构。法律是对这些方面的共同回应,妇女确实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男性,比如生理、社会劳动方面等,这需要法律认真思考和对待妇女权利。同时,妇女权利保障是社会发展很重要的方面,从价值导向上来看,需要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除此之外,由于社会中还存在一系列影响妇女权利实现的问题,法律因此会特别强调对妇女权利进行相应的保护。
南方周末: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等各种女性权益之间,你为何选择以女性自杀与离婚两种视角切入?
赵刘洋:如此选择涉及贯穿这本书的两条线索。第一条线索是从传统儒家仁治理念去看中国妇女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地位问题。西方性别史研究学者特别突出传统社会中妇女的主体性,我在书中则强调传统社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她们既非简单的被动-受害者,但和主体性也相距甚远。第二条线索是(中国)法律演变是否仅仅在往个人权利理念的方向发展,比如婚姻和家庭越来越像一个私人领域,是否就意味着妇女权利就能实现相应保障,从长时段视野去看待妇女权利的演变,其实是在回应上述两种看待妇女权利问题的主要理念。
单一以上述一种理念去理解妇女权利都存在问题,我在回应和批评这两种理念的最终目的时强调,保障妇女权利一方面需要个人权利理念,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和考量弱势群体的道德原则,融合权利理念和道德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应当面对社会实际情况,处理好和道德的关系,即非简单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去道德化,书中对妇女自杀和离婚的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去道德化做法都会造成相应问题。
南方周末:你在书中谈到了清朝大量的“卖休”“典卖”现象,女性成为一种资产或附属品,是哪些方面的因素共同所致?
赵刘洋:清代的法典、家庭和社会设定了一整套等级性秩序,妇女自己没有办法做主;在经济生活中,底层社会贫困,妇女没有办法走出家庭,没有别的劳作来支撑家庭经济,为自己的自主地位来提供某种经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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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基层乡村社会妇女
南方周末:清朝“张氏之死”的判决是依据社会“礼义”而非“人”,清代以来,女性境况发生了哪些转变?
赵刘洋:妇女权利更为紧要的,不仅是相对于男性作为整体的妇女权利,尤其是要关注大量基层乡村社会妇女,真正去倾听她们的声音。重视她们的权利保障的实现,关注她们的受教育程度、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就业权利的实现等等,让这些人能够说话和发声其实是很重要的。清代至今妇女境况转变,是越来越多原本失声的底层妇女声音被听到和被重视的结果。近代以来,法律打破了等级规范,形成了三种理念的混合,一种是现代个人权利理念,这是现代法律的主导性理念;另一种是源自传统的对家庭的重视和保护;还包括革命过程中对妇女群体的重视和保护。这三大理念贯穿于我们目前的法律范式之中,保护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权利。
南方周末:法典层面妇女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基层乡村社会中的传统规则和习俗是否还在延续?
赵刘洋:从我田野调查的经验来看,国家在推动城镇化的过程中,城市与乡村在很多方面越来越趋于一致。传统家庭结构中丈夫对于妇女的压制越来越少,妇女家庭地位提高,与此同时,社会中包容性观念也越来越强。这与妇女在社会工作领域的自主性有关,妇女权利的实现不单限于家庭领域,家庭之外的与就业相关等一系列权利的实现,也深刻影响着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
南方周末:婚姻家庭中由于维护个人权利而产生的事件,诸如财产权、姓名权等经常在互联网上引发讨论。你怎么看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对个人权利的片面强调”现象?
赵刘洋:权利理念很重要,这是现代法律的主导性理念,尤其是在离婚诉讼方面。但是在两性实际相处过程中,如果单一以个体权利理念来看待婚姻家庭,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婚姻家庭同时意味着一种责任,一方面,每个人都拥有自主权;另一方面,基于个体意识之上的互相理解和包容。婚姻不是对于个体权利的一种限制,而是在两性基础之上的一种交往、理解、包容、认可。两性相处之中,单纯把对自我的一种期许、自我的理解放置到一种至关重要的地位,很容易忽略了家庭本身也意味着责任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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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的实现,
不单是离婚能解决的”
南方周末:不同时代的女性要离婚似乎都面临社会道德的约束,加上法律判决标准不同,女性往往较难掌握主动权,你怎么看?
赵刘洋:清朝的时候,妇女的离婚权不在于夫妻双方而在于国家;民国的时候,权限在夫妻双方那里,但是法律实践之中妇女权利的实现会有相应限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尊重双方的意愿。
但是,婚姻家庭不单是私人领域的问题,离婚会牵扯到一系列问题,比如子女的保障怎么办,财产性的问题怎么处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和社会某种程度上都希望家庭幸福,或者至少希望家庭秩序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往往会有某种干预或者引导。
但在引导的过程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以什么为主,尤其是避免法官在法律实践中一刀切的现象,而以夫妻双方相处的具体感情真实情况作为判断根据。比如,夫妻双方实在不能继续相处的,尤其涉及一些明显过错的,该判离的就必须要判离。
南方周末:你怎么看“离婚冷静期”?
赵刘洋:事实上,一些城市的民政机构在法典化之前就已经出现“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后来被纳入到法典之中。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通常初次判决不离,第二次判决离,这类似“离婚冷静期”,这背后的考虑正是在于,婚姻并非简单“私人领域”,法律会有相应引导。但是,婚姻家庭中夫妻相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单纯用一种办法去处理又是一种一刀切做法。如果真的感情破裂,夫妻无法相处,当事人可以诉讼离婚。增加“离婚冷静期”,法院初次判决离婚的案件比例应该会有所提高。
南方周末:为何当妇女选择权增加后,有时实际权益反而无法得到保障?完全去道德化、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是否可行?
赵刘洋:如果道德干预从家庭领域中完全退出的话,有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妇女权利的实现,不单是离婚能解决的。由于女性在社会实际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完全把道德干预去掉,反倒会造成地位的更加弱势。
在日常生活中,女性要承受很多压力,尤其是很多没有工作的女性。如果法律在判决的过程之中,单纯将婚姻案件作为私人领域去处理,很可能造成离婚之后,女性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比如美国社会推行“无过错”离婚以后,就出现了诸多妇女生活困难的情况,尤其是在底层社会。此外,法律在判决的过程之中,需要去重视和保障女性权利的实现。比如,涉及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调查取证的两个方面,由于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女性本身在家庭之中可能就比较弱势,取证十分困难。这时如果仅仅是把婚姻家庭问题作为私人领域,那就会加剧对这些妇女群体的不公。
如何回应这样的问题?第一,法官以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具体分析夫妻双方相处的状况,依据夫妻真实的相处情况作出判决,实事求是,而非一刀切、形式化做法。第二,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实现跟社会实际中的就业等有一系列关系,这又会对妇女家庭生活之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形成相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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