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注意:防疫中这22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法律后果

南方+ 记者

4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倡导广大住户、物业服务企业员工非必要不离莞,减少聚餐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加强普法宣传,在小区显眼部位张贴《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等文件。

东莞市民须注意,疫情防控中的22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入小区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将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规定见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与局部暴发并存,东莞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巨大压力。近日,东莞市某物流园、某诊所未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向社会通报。据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个别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存在厌倦心理、麻痹大意、未完全对进入小区人员测温、验码等问题,没有严格将小区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松劲懈怠思想,切实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要求。为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第57号通告要求,构建更加牢固防疫安全屏障,现就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门岗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管理。全市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门岗设置场所码,并切实加强对门岗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管控和人工查验,必须对进入人员、车辆司机和全部乘坐人员逐一测温、扫场所码、查看行程码、健康码、要求戴口罩等。要加大停车场(库)的巡查,严防出现人员随车漏检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出入口监控资料保存。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至少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删除、扩散。

二、加强通勤人员健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指导督促近14天内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地区与东莞市往来的通勤人员向所在单位、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报备,告知其必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健康码为绿码方可出入物业小区。要通过微信群或打卡小程序等方式,开展通勤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三、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莞返莞人员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属地镇街(园区)防疫部门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加强对从省外或中高风险所在地级以上市(含地级)、近14天内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地区或有明显社区传播风险且对东莞市输入风险高的涉疫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莞人员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人员(返)莞后进入小区前,要立即主动向所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报告。

四、加强清明期间疫情防控管理。倡导广大住户、物业服务企业员工非必要不离莞,非紧急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确需离莞的,一律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莞,返莞后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报告,自觉配合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协助提醒督促离莞返莞住户按要求填报“莞e申报”,并严格加强员工管理,落实离莞审批制度。要加强清明期间防火安全提醒提示,加大物业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指导业主做好家庭追思防火安全工作。

五、加强住户健康服务。小区住户要减少聚餐聚会,倡导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住户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健康服务,指导居民自我健康监测,每日测量体温,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及时到发热门诊诊治排查。要在物业小区公告物业企业服务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接受居民咨询和求助。

六、加强普法宣传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在小区出入口、宣传栏、大堂公告栏等显眼部位,张贴本《通知》《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等,并通过业主微信群转发加大宣传力度,劝导、督促通勤人员严格遵守本市各项防疫要求。对于拒不配合的不予放行、做好登记,并立即报村(社区)处理。

七、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要分片包干,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对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约谈、通报,进行信用管理扣分,同时建议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导致物业小区出现疫情风险的,我局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其他事宜继续按我局前期印发的相关文件,结合属地政府、防疫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物业小区防疫工作。

公寓式出租屋、商务楼宇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日

附: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记者】吴擒虎

编辑 黎晗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