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那么,在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中是否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汪律师认为应当适用,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时具有一定的处罚权,这与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对劳动者的处罚中要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在劳动管理中也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文摘录案例中,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公司先给予了书面警告处分,几天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合同法,二审法院认为解除违法。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为方便阅读,汪律师对案例进行了重新编辑,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2137、43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9日,吴某入职神州昆山分公司。
2019年7月26日,吴某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接受公司相关处罚,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020年3月4日,吴某利用修改油量,造成虚假数据,未支付本应支付的租金154元和油费78.32元,合计232.32元。
2020年3月13日,神州昆山分公司向吴某下达员工处分通知单,内容为吴某租车取还油量作假,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并扣绩效奖金,吴某签字确认。
2020年4月1日,神州昆山分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吴某的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吴某填写的廉洁自律承诺书,若违背“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弄虚作假”相关承诺,则接受神州昆山分公司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上述承诺系吴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对吴某应有约束力。
现吴某存在油量作假行为,神州昆山分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2020年3月13日,神州昆山分公司以吴某租车取还油量作假、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作出书面警告并扣绩效奖金的处分。2020年4月1日,神州昆山分公司就同一事由对吴某进行了追加处罚,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在相隔十几天的时间内,神州昆山分公司基于同一理由对吴某做出了两次不同的处罚,在无证据证实吴某存在再次油量作假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神州昆山分公司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吴某做出了两次处罚,且第二次处罚的方式明显重于第一次处罚的方式。
因此,神州昆山分公司对吴某进行二次处罚的行为确有不当,其解除与吴某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判决,神州昆山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吴某赔偿金。
来源: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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