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典型案例 | 儿童利益最大化:将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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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典型案例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谢某与蔡某于2013年年底相识后恋爱并同居,双方于2014年9月30日生育儿子谢某文,2015年4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1月4日生育儿子谢某武。婚后谢某与蔡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8月,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龙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两个儿子由其抚养。谢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两个儿子应由谢某抚养更为合适。

鉴于谢某、蔡某对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无法协调达成协议,龙湖法院在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和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后,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准谢某与蔡某离婚,并判决谢某文由其父亲谢某抚养,谢某武归其母亲蔡某抚养。判决后,谢某与蔡某均没有提起上诉,上述民事判决生效。

2021年1月,谢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蔡某离婚后带着孩子谢某武回娘家居住,但谢某武无法适应,常因想念其哥哥谢某文多次自己回谢某家,有时还受到舅妈的殴打。谢某请求变更儿子谢某武由其抚养。

处理结果

龙湖法院受理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后,经核查,谢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办案人员立即联系谢某、蔡某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考虑到蔡某抚养儿子谢某武可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经过办案人员耐心劝解,蔡某最终同意儿子谢某武变更由其父亲谢某抚养。谢某、蔡某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儿子谢某武由蔡某抚养变更为谢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谢某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蔡某对婚生儿子谢某武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共4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本宗抚养权纠纷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

涉及夫妻离婚有关子女抚养问题时,如果夫妻双方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但如果夫妻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需要法院进行判决。判断孩子宜由哪一方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是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由哪一方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判决后,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中,谢某武虽经法院判决由蔡某抚养,但事后出现蔡某不宜抚养的情形,故在其父亲谢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后,经法院协调,谢某与蔡某自愿变更抚养权归属,该变更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精神。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保护未成年子女,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中,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个多月内便依据具体情况出具民事调解书变更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权,体现了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遵守,也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精神情感和本人意愿的尊重。本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引导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提醒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对孩子仍有监护权,也应关心孩子的成长,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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