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饶平:检察建议助力筑牢未成年人住宿“防火墙”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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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安全

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

社会共同的责任

“不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旅馆、公寓等容易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地。”近期,饶平县检察院未检办干警对近年来办理的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与旅馆、公寓未能严格执行住宿规定有很大的关联,一些住宿经营者存在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来访人员明显为未成年人、与登记身份证年龄不符,但未进一步核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没有履行询问义务等问题。旅馆、公寓等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人员作案的“温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住宿业的规范管理,近日,饶平县检察院未检办干警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部分住宿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部分住宿经营者存在管理漏洞,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入住信息登记不规范等情况。

对此,未检干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部未成年人“五必须”的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等进行宣讲教育,要求住宿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熟记“五必须”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五必须”标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彻底堵塞监管漏洞,消除住宿安全隐患,饶平县检察院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加强对住宿业的规范化监管,依法处理不按规定落实登记制度、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住宿经营者,同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住宿的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成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饶平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该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延展未成年人保护链条,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饶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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