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荣家成:安装需求VS消防安全,孰轻孰重?

佛山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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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电动车充电难

近日,有佛山市顺德区居民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后,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充电桩时未得到批准。后经了解,该区多个小区或停止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小区物业给出的理由为:小区车库在土建与消防设计上,与现行标准存在差异。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老百姓也踊跃响应。但在不可或缺的充电环节,不少车主又遭遇充电桩“安装难”。包括新能源充电桩在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该如何管理?如何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本期来论聚焦这一问题,邀请发改、物管、业主等多方共同探讨,敬请关注。


安装需求 VS 消防安全 孰轻孰重?

文|荣家成

近期,有小区业主报装新能源充电桩,由于我们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安装而备受关注。去年8月,顺德法院曾受理两宗有关小区业主状告物业不给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案件,其主要原因是小区业主购置新能源电动汽车后,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报装新能源充电桩未得到同意,经过多方协商未果,业主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车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审查车位是否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审查范围包括涉案车位是否具备用电条件、是否符合小区的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妨碍或损害等。

被告认为,上述涉案车库车位,即使已满足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条件,但其所在的防火分区远超过1000平方米,存放车辆数量庞大,如果不加限制地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必然对小区的消防安全构成威胁;且地下车库由于消防车无法进入,消防救援力量受限。被告出于此种考虑拒绝协助原告办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手续合情合理,并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如被告物业公司可以对地下车库进行改造,在改造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判决同时指出,被告应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规划,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的充电条件,例如在小区范围内建设露天公共电动汽车充电桩等。

不过,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2019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原来的小区建设规划均未考虑到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有关条件,物管公司目前也无法改变地下车库现状。作为物业管理方,只能在确保消防安全和排除其它隐患的前提下满足业主充电需求。如果不具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业主都来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将会给小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谁担?

(作者系物业公司从业人员)

编辑 黄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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