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考到驾驶证
3月10日就被注销
还要赔偿13885元
短短7天
这名小伙是做了什么?
3月10日凌晨3时许,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到报警:在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江临天下小区路段发生事故。事故中队警组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
民警看到
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道路中央
隔离护栏和小车碎片散落一地
当事人已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在3月10日凌晨,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沿兴宾区南路自南向北行驶。2时22分许,经过红水河二桥时,车辆突然向左,撞上道路中央的隔离栏,并在对向车道上逆行,隔离栏被拖行与路面剐蹭,带起一路火花。
逆行50多米后,黑色小车发现车道来车急忙右转,再次撞上道路中央的隔离栏。紧接着,一名白衣男子从黑色小车中下来,在车旁徘徊一阵后离去。
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车主,车主称该车借给了朋友,并不是自己驾驶。
3月10日下午,当事人韦某在大队接受调查称:当天凌晨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撞到护栏,由于自己刚拿到驾照不久,心里发慌,便逃离事故现场。
韦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发后,韦某未保护现场也未报警,而是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韦某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韦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同时,由于韦某驾驶证还在实习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民警依法注销韦某的驾驶证。
此外
韦某还将要赔偿
损坏护栏的修理费13885元
及所借朋友车辆维修费
交警再次提醒大家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千万不要选择逃逸!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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