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同意是否有效?

化州法院
+订阅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是否有效?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该村经济合作社将面积约1.2亩的集体土地(塘地)出租给李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50年11月11日止,租金总额为15000元,一次性付款。被告李某于2020年11月1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15000元给该村经济合作社,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向李某出具收款收据。但该村经济合作社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书》之前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案土地出租之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村集体成员提出异议而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李某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确认该村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该村经济合作社因《租赁合同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即15000元租金应予以返还给李某,李某亦应将涉案1.2亩村集体土地退还给村集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该民主议定程序签订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茂名日报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