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偷酒解馋 男子屡次超市盗窃被判刑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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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中羞涩又酒瘾发作?男子陈某在“两难”的情况下,将超市“逛”成自己仓库,“顺”走一瓶白兰地。近日,清远中院二审审结这起“白酒失窃”案。

网络图片

案情回顾

陈某平日有酗酒习惯,2021年7月31日,陈某酒后去逛超市,看到超市内摆放的白酒,酒瘾又上来了。可身上只有10元,陈某便趁人不备将一瓶张裕三星金奖白兰地塞进了自己裤子,在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处理。

法院判决

经查,陈某曾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16日进入超市实施盗窃,分别盗窃了2罐罐头鱼和2瓶江小白白酒。清远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陈某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不论金额大小,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认为盗窃的罐头鱼每罐价格仅十几元,白酒每瓶价格仅二三十元,商品总价值虽仅有二百多元,即使被发现,赔点钱,关几天就没事了,但其二年内盗窃次数达到了三次,即构成盗窃罪。

广大市民要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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