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到过期食品怎么索赔?

坪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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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江岭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居民柯先生咨询称:自己昨天在某副食店买了一箱牛奶,提回家拆开喝了一瓶,越喝感觉味道越怪,仔细一看才发现这箱牛奶已经过保质期快四个月了,自己赶紧到卫生间呕吐漱口,并将这箱过期牛奶提回副食店要求老板黄先生赔偿,可是老板只愿意退钱或者再换一箱牛奶给自己,柯先生十分气愤,因此来到社区咨询:买到了过期食品,该怎么索赔呢?

法律分析:本案中,黄先生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的牛奶仍然进行销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黄先生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情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柯先生食用过期牛奶后对人体产生损害,可以向经营者即黄先生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柯先生还有权向经营者黄先生或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至少应当赔偿一千元。

案件点评:食品安全无小事,在日常购物时,消费者应及时对商品外观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并注意保留发票或销售小票,发现问题持上述凭证同商家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可向当地市监局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张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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