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意外受伤,法院:自甘风险,球友不担责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在小区公共篮球场打球时

一方被球砸到头部

球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新会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一起因篮球运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夏天的一晚,互不相识的小李、小赵(均为化名),不约而同地来到小区公共篮球场打球。

运动期间,小赵投出篮球后,不料砸到了小李的头部。当晚,小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住院治疗2天,共支出医疗费5599.72元。后经法医鉴定,认定其未构成体表伤。小李将小赵诉至新会法院,要求小赵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99.72元。

篮球运动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是有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小李和小赵两人素不相识,自发到小区球场参与篮球运动,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运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且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小赵就投球砸到他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后也不存在小赵怠于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小李伤势加重等情形。综合上述情况,故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篮球、足球等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损害风险,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判断和认识自身参与文体活动的风险系数,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参与,并注意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损害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活动组织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参与者安全保障和意外受伤处理机制,充分保障好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