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中山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常见法律问题,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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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出现疫情反复,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中山市等地亦陆续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反复。为快速有效防控疫情,各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支付等各方面问题。为此,中山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立足专业,编写十大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Q: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A:(1)如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不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Q: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区域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该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A:(1)如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不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Q:政府采取管控措施,要求线下培训机构、网吧、KTV、电影院、健身房等场所暂停营业,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Q: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如何支付工资?

A:对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本单位薪酬分配规定支付其工资。

Q:因为各地疫情反复具有不确定性(类同开盲盒),劳动者担心出差外地后当地出现疫情,可以拒绝出差吗?

A: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

Q: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

A: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

Q:职工因工作或者志愿参加抗击疫情等原因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A:根据职工可能因不同身份、原因感染疫病或死亡,作出不同的处理:

(1)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或死亡,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作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或死亡,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属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3)职工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而感染疫病或死亡,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各个单位参加抗击疫情的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我们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前述人员应属于该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伤害可做扩大解释,应属于工伤。

(4)职工志愿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或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处理,故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可以为抗疫的志愿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志愿者因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或死亡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政府采取一定区域内大中小学、幼儿园、托幼、托育机构等临时停课的,劳动者以需照顾未成年子女为由无法返岗的,如何处理?

A: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实际情况,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针对该问题,广东省没有针对性规定。北京于2020年2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疫情期间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规定细则,企业可以参考。细则明确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要遵守企业的请假制度;企业可以安排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在家办公,也可以安排职工采取错时、弹性工作制等灵活方式提供劳动,还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转。

Q: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吗?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Q: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A: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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