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出事故被定全责,道交规则应与时俱进丨南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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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认为行人、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需要更多保护,也可以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此,才能维护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利益,让有过错的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付出更大的代价,以减少他们违法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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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辛省志

责任编辑|陈斌

据澎湃新闻报道,南京交警日前曝光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南京某路口被小轿车撞倒,电动车骑车人不仅是在左转车道内闯红灯直行,而且没有戴安全头盔。最终,警方认定电动车骑车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交警这一认定,得到网友的普遍认同。

一起并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却引起广泛关注,源于公众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的争议。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2004版“道交法”第7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除非能证明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事故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减轻其责任。

道交法生效后,各地相继出现了一批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但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法理上说,尽管机动车是相对强势的一方,但让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过重的责任,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由于争议不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对这一条进行了修改,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限制在10%以内。虽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了限制,但仍然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往往也以机动车无责为由拒绝赔付。根据规定,此类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按照道理,同一事故中,既然交强险的三者险要对损失进行赔偿,那商业三者险也应该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但是现实中,如果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商业保险的承保公司往往不愿赔付,而要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出现类似事故的驾驶人甚至希望警方不要认定对方全责,而给自己定一部分责任,以避免保险公司扯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中对机动车承担更多责任的倾向,也让交警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时即使明显是行人、非机动车的过错,也更倾向于认定由机动车承担更多责任。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怂恿了非机动车、行人肆意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可能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好在随着舆论对此类交通事故的关注,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也要承担责任的观念越来越多被接受。近年来,各地警方也频频针对电动自行车等不遵守交规的行为进行整治。在这样的形势下,行人或者电动车等违反交规而导致交通事故被交警认定负全责的,越来越多了。

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并不是一回事。即使交警认定行人、非机动车对事故负全责,机动车不负责任,但根据道交法,机动车也应该承担事故损失10%以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伤的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也只能根据道交法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就还是会回到原点。

即使认为行人、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需要更多保护,也可以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且,出现此类理赔的,不应该提高机动车此后的保险费用标准。如此,才能维护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利益,让有过错的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付出更大的代价,以减少他们违法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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