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女方)与朱某(男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11年11月、2015年1月共同生育两个儿子。自2016年5月廖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甚至分居。婚姻基础薄弱加上缺乏沟通和理解,造成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引起纠纷。2017年9月,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廖某将朱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全部退保并使用。2018年3月,廖某未经朱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低价转卖给案外人黄某。2018年7月,廖某以朱某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廖某私自转卖夫妻共同房产以及退保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廖某的过错,酌定按照廖某30%、朱某70%的比例统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廖某不服一审法院统一按照三七比例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无过错部分的财产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
二审裁判结果
恶意转移部分的财产按照廖某30%、朱某70%比例分割,其他财产按照各50%比例分割。
二审裁判说理
除了涉案房产以及朱某的保费,廖某并没有侵犯其他部分财产的故意,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应视个案情节来酌定。如果实施财产侵害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殆尽的,可以考虑剥夺侵害行为实施方的财产分配权;如果被减少或侵吞的财产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且为可以独立分割处置的财产,可以考虑仅在该部分财产范围内对行为实施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供稿:冯秋金律师
审核:赤坎区司法局
来源: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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