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兜售未检验检疫猪肉?处罚!

长寿蕉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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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屠宰生猪,出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日前,蕉城镇政府就接到群众举报,在上城城南市场附近发现有一外地摊贩在兜卖猪肉,猪肉上没有检验检疫印章等,怀疑是未经检验检疫、来历不明的猪肉。

接报后,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摊贩黄某和他的猪肉突击检查。经现场查验发现,黄某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均未附有胴体印章,而且不能提供相应检验检疫证明等。执法人员认定黄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徐超锋:现场检查黄某的猪肉时,没有发现有检疫证明和肉品质量合格证;猪肉上也没有发现有检疫印章和检验印章。我们现场对他的猪肉进行查扣。

随后,黄某被传唤到蕉城镇政府接受调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黄某承认了其在潮州老家私自屠宰自家的生猪后,将这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运至蕉城镇,以流动摊位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黄某:我贩卖自己圈养的生猪,不知道要营业证这些相关证件,我不懂,法律意识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将处以最低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黄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表后悔,并承诺日后绝不再犯。

黄某:我自己也很后悔,没赚到钱还要被处罚,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没有取得合法的证件,我不会再私卖猪肉了。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黄某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蕉城镇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猪肉经营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和销售过程当中,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广大消费者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未经验检疫的猪肉;如发现有私屠乱宰和违法经销行为等,可以向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当地乡镇举报。

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徐超锋:提醒所有销售生猪产品的用户,卖的猪肉一定要带有动物检疫证、肉品质量合格证和检疫印章、检验印章,两证两印齐全。呼吁广大市民,为了自身的身体健康,要到正规的店铺或摊档购买生猪产品,不要买来历不明的生猪产品。

来源:蕉岭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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