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上千元办了张会员健身卡
健身器材没用过一次
肥肉没少一块
健身房就人去楼空了
那健身卡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
四会市人民法院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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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健身房经营不善导致停业
消费者可依法起诉主张退款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25日,原告黄某向被告广州市**运动健身有限公司支付50元意向金。被告承诺10月25日开业,所属四会大道紫金广场分店内器材供原告免费使用。9月28日签约后,原告支付被告会员费1250元,双方约定被告会所内所有器材,原告均可使用2年。10月16日,会所电话无人接听且人去楼空。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尽快退还相关费用。
四会法院认为
本案为娱乐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收据》《会员入会协议》等系列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8日形成了娱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会员费1250元(含50元定金),承诺向原告提供两年的娱乐健身服务。之后被告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娱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由于原告办理会员健身卡后没有进行过娱乐健身,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员费125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运动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会员费12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 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预付式消费
是健身房领域常见的经营模式,
健身房往往会以承诺消费者
诸多优惠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
因此,消费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
交费前为自己制定一个
详细、可行的健身计划,
尽量避免因自身问题而退费。
四会小法提醒
一、办理预付费健身卡时,注意以下六点:
01
做好前期考察工作
在办卡前实地考察健身房环境、设备、口碑、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
02
警惕预售卡、低价卡
消费者对于新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开始营业并以此为由超低价揽客的健身房,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远低于同一服务水准平均市场价格的低价卡。
03
充值金额不宜过大
健身卡属于预付费服务,虽然购买越多越便宜,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跑路”风险,为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如果采用预付费形式办理健身卡,应尽量选择实力强大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金额不是太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就能消费完的金额充值。
04
勿轻信口头承诺
对于商家关于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使用范围及赠送等服务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做出的口头承诺。
05
留意合同文本细节
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合同缺少关键信息、合同相对方信息不明确或无签字盖章的应警惕并要求商家补充完整。
06
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办卡后除了会员卡本身,还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将来维权之需。
二、涉及健身房纠纷维权时,注意以下四点:
01 理性维权
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其他过激的维权措施。
02 收集证据
首先应当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
03 积极协商
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
04 依法起诉
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来源:四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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