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万金油”!男子酒后坠楼重伤,酒店旅行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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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入住温泉度假酒店,不慎从房间阳台坠楼遭受重伤。住客、酒店、旅行社谁应担责?近日,广州天河法院审理一起酒店阳台坠楼受伤的侵权案件,对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的民事诉讼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记者留意到,今年广东高院发布首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涉及合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案例。“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行为规范是每位公民应当坚守的准则。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于管理者无时无刻提醒下。”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合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恪守的范围和限度,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万金油”,表明司法“不以谁死谁有理”的态度,倡导遵守规则的社会文明风尚,对于规范人们行为方式、提高个体安全意识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情回顾

酒后坠楼重伤诉至法院,诉求被驳回

2019年3月,A公司委托被告旅行社承办会议有关食宿等事宜。公司员工小李入住了由某公司经营的温泉度假酒店二楼215房。当晚,小李和同事们相约在酒店附近聚餐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小李回到房间。

次日早上,同事发现小李不在房间,床上也没有睡觉痕迹。后经一番寻找,才在215房的阳台外面正下方的负一层地面上发现小李。见其赤身平躺,且已基本失去意识、多处骨折流血,颅脑损伤,伤势严重,同事随即报警,并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认定小李系坠楼,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因协商未果,遭遇不幸的小李将酒店经营者和旅行社告至法院。小李认为,酒店的阳台设施明显有安全隐患,经营者没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会议承办方,也没有对会议场所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并及时告知提醒,要求酒店和旅行社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度假酒店的房间设施、经营管理、事故处理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被告旅行社也已完成了促成订立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被告酒店公司、旅行社对原告坠楼受伤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法判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被告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担责任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肖介绍,温泉酒店和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他们是否有违反服务协议、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事发可能的原因分析,小李是从阳台栏杆坠出受伤。涉案阳台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墙上贴有“请勿攀爬”提醒字标,阳台内侧旁边为室内温泉池,旁边墙壁上设有紧急呼叫按钮和泡温泉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因此,酒店阳台设施对顾客坠落事故不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在案证据,温泉酒店具有度假酒店经营的合法资质。虽然客房属酒店管理范围内,但其在客人入住后即具有高度的隐私属性,酒店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对客房内部并无实时管理的义务。而事发时,小李返回客房时尚有意识,并无明显异常,从外观上不足以判断其已经处于深度醉酒需酒店紧急照顾,且房内还有同住室友。因此,温泉酒店对小李在外饮酒后回房休息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同时,该案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小李所坠之处在阳台下方负一楼,并非事故易发常见之地。无论是从坠楼的概率、对险情的预见能力,还是从发现伤者的巡视义务,温泉酒店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小李受伤属于常理之中,不能以此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发后,酒店方积极配合原告的同事进行现场处置,其在事后处理方面等亦不存在过错。

该案中,被告旅行社仅是促成原告小李所在公司通过第三方最终与被告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酒店订立服务合同的平台。原告小李与其他同事均已经在具有酒店经营资质的温泉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在综合分析各项因素认定温泉酒店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旅行社已经完成了服务内容。在原告小李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受伤是旅行社违反相应服务协议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小李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鲁肖提醒,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家法治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各方对该义务的理解容易出现分歧。该案中,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酒后不慎坠出栏杆受伤,才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借酒助兴,应适可而止。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注意安全,否则失足成恨,悔之晚矣。”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钟晓丹

编辑 陈茜
校对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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