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30438元予以没收。 自2018年5月开始,李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偏僻处设置私人加油点,并雇请被告人朱某在加油点打工,向过往车辆非法销售汽油并收取加油款。同年9月,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发现该加油点系无证经营,遂对加油站进行检查。截至案发,该加油点非法经营数额为162996.3元。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非法加油站的员工,主要负责向过往车辆销售汽油并收取加油款,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才能经营。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欲熏心,罔顾法律,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汽油,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法官提醒:为确保安全,车主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