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私教中途离职,我的课时费可以退吗?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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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健身中心向林女士足额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8250元。

据了解,2019年5月,林女士在健身中心锻炼时,体验了黄某的教练指导服务后,觉得黄某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都不错,于是与该健身中心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合同约定36节私教课共9000元,并由黄某作为林女士的私人教练。

然而合同没到期,课程也只上了三节,黄某就离职了。后林女士没有再到健身中心锻炼,也不接受健身中心安排其他教练的提议。双方协商不成,林女士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中心解除双方私教合同,并退回剩余课时费8250元。

健身中心辩称,林女士拒绝另行安排其他教练而选择退款,应扣减中心已支付给离职教练黄某的销售提成。

健身中心的教练员黄某离职导致其提供的健身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林女士对健身私教课程的要求,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可另行安排教练代替,故林女士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由健身中心提供服务或者解除涉案《私人教练服务合同》。

鉴于林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健身中心更换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选择解除合同,新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健身服务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服务往往是基于对教练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的认可。为避免因“私教”中途离职引发纠纷,健身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应提升管理,防止因教练频繁跳槽而影响私教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就能否中途更换教练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健身私教课程时应选择信誉好的正规商家,对于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条款等应当认真查看,拒绝“霸王条款”,避免“合同陷阱”。消费者还要妥善保管书面合同、转款记录、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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