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称,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已突破2亿大关。面对庞大的投资者基数、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市场完善程度走在投资者增长的前面,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
3月16日南方日报报道
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的“痼疾”,此前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今年1月21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于次日正式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回应了依法治市的强烈呼声。
“《规定》的实施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一脉相承,是近年来我国在司法领域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又一实招。”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国家通过“追首恶、打帮凶”惩戒上市公司违法犯罪、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等方式,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扬清激浊”的强烈信号。
关键词:追首恶
有效惩戒实际违法者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灾区。记者留意到,《规定》较原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更为具体地表达为“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直接向财务造假“亮剑”。
从实践上看,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规定》的出台强化了“追首恶”的裁判取向。
1月29日,深圳中院适用新规,对何某诉赵某、杨某及某上市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成为全国首宗依照该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
深圳中院查明,赵某作为公司股份占比超过50%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授意、指挥、指使副总裁杨某等人,通过虚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等方式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诱使投资者何某高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造成其损失。
“如果无法有效惩戒上市公司背后实际的违法者,那么财务造假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亏空和负债要由中小投资者承担,造成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认为,重症必须下猛药,面对层出不穷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在对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及其后果追究上,要继续加大法律惩治的力度。
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早已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共识。记者留意到,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就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进行拓宽,并加重处罚力度。
《规定》是对已经实施近20年的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强化责任主体方面,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虚假陈述而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键词:强监督
促进独立董事履职尽责
除了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财务造假,相关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专家指出,这是“追首恶”和“打帮凶”并举的有力举措。
去年,在一起证券纠纷案件中,被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下称“独董”)被判巨额连带责任赔偿,引发一股独董“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沪深两市有近80家上市公司披露独董辞职公告,2021年同期仅为50余家。有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独董告诉记者,收益和责任不对等,是独董扎堆辞职的一大原因。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不再是老板的“一言堂”。为了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力制衡和监督,独董制度应运而生。这套从西方引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20余年。
“独董是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的股东,其定位是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涛分析,独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变味”,主要是因为国内独董基本是由控股股东提名选出,其薪酬由上市公司给付,导致独董无法真正“独立”。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指出,不同于国外的独董是由职业经理人组成,国内上市公司独董,大多数是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很多并不具备公司经营和管理专业知识,无法真正起到监督和建议的作用。绝大多数独董都存在兼职的情况,无法尽心尽力地投入到公司经营中。
有专家表示,现阶段对负有过错责任的独董采取重罚手段,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和政策措施入手,使独董制度正常运作。
记者留意到,《规定》中细化对各主体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专门点出独董有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已勤勉尽责、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报告、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无法对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刘涛建议,可由证监会组织设立独董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该基金进行薪酬发放,走出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独董津贴的怪圈。此外,专家还提出了改善薪酬制度、完善提名制度、建立独董专家库、建立全职独董制度等措施,促使独董更加科学有效地勤勉尽责。
关键词:降门槛
解决“不会告”“太难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必须以该虚假陈述行为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这个所谓的行政前置程序,使得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撰文提到,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
《规定》的实施迈出坚实的一步。《规定》明确,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于维权索赔。
“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在维权中如何举证到位,需要在实践中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李曙光撰文提醒。对此,最高法在《规定》同步发布通知,要求建立案件通报机制,法院可以向证监会或其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探索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工作。
投资者权益保障“再升级”,解决“不会告”“不敢告”“太难告”的尴尬,还得依赖诉讼制度的创新。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这项制度是在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确立,去年有了首次司法实践,被不少专家誉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
张永忠说:“这项制度充分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降低广大投资者维权门槛、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特别”、优点在哪里?
张永忠介绍,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相比,两者的退出和加入机制不一样,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由投资者推选出来的,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受害者如果过于分散、单人索赔金额较小时,往往会选择放弃权利救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则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自认单独起诉可以获得更好效果的,也可以向诉讼机构宣布退出。
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机构可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张永忠说,让这类同时具备了专业性、公共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走上前台,可以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弥补了普通证券投资者的专业性不足。
【记者】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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