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司法温度,近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名一年内非法出入香港多次而情节严重的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了前往香港了解其向香港“某某海鲜”供应的海鲜的鲜活状况,其于2016年8月份,向一名叫“某姐”的中介先后支付钱款23000元后,在“某姐”的帮助下利用虚假资料、虚假事由,以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在四川省成都市骗取了一年多次有效的往来香港商务签注,并使用该签注于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多次从深圳各出入境口岸往来香港和内地,情节严重。后公安机关以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对李某某偷越国(边)境的事实和证据全面审查后,了解到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经过综合判断,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不起诉宣告会上,办案人员宣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阐述了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李某某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说道:谢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遵守出入国边境的规定,踏踏实实工作,再也不会犯错了。”
检察官小提示: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当前,香港疫情形势复杂,请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抵制非法越境犯罪,守护边境线,共筑防疫墙。
任何公司或个人违规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注等出入境证件的,均属违法,将会受到法律追究。请广大人民群众切记,出入境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切勿采用非法途径出境入境,否则得不偿失。
普法课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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