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资消费者间接损失赔偿请求,广东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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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各个审判领域,涉及网络购物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打击虚假宣传、售卖假劣农资产品、强迫交易、假冒知名商标等内容,展示了广东法院全力打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及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四个案件涉及对商家作出“惩罚性赔偿”,其中刘某干销售伪劣口罩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除对被告人刘某干追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刘某干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说“不”。在“某化工公司与某市场监管局罚款纠纷案”中,因某化工公司采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54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发布案例还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消费、物流运输保价赔偿等诸多消费热点,体现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新兴业态、虚拟财产等权益的有力保护。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大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力度,助力乡村振兴、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服务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稳定经济增长“主引擎”,保障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支持农资消费者间接损失赔偿请求

——张某生与某农资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张某生向某农资商行购买涉案农药30%甲霜·噁霉灵水剂,用于西瓜苗施药。之后出现瓜苗枯萎和死亡情况,张某生遂向某农资商行反馈,某农资商行向张某生支付和解款1.8万元。后多人向当地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举报涉案农药导致西瓜苗出现药害,当地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经调查认定涉案农药为假农药,某农资商行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张某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农资商行返还购买涉案农药费用420元、西瓜苗费用4500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农资商行销售假农药导致张某生所种西瓜苗发生药害,应赔偿张某生因此受到的损失。农业生产具有一次性和脆弱性,西瓜苗发生药害与张某生丧失预期收益之间具有相当必然性,张某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得到赔偿。考虑到西瓜收成销售的可得利润受多种自然因素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西瓜苗的种植期较短、某农资商行已赔偿张某生直接损失1.8万元等因素,酌情认定张某生可得利益损失为1.5万元。故判决某农资商行向张某生返还购买涉案农药费用420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假劣农资产品对农业生产具有毁灭性破坏力,农资消费者因用药误导行为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案综合考量农资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农作物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可能性等因素,支持农资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请求,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营造安全放心的农资生产消费环境。

来源 | 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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