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印发《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下称《办法》),于今年3月正式施行。
《办法》旨在促进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悉,江门将按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为依据,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之和计算,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资助标准各县(市、区)资助标准统一按上年度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布的全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执行。
>>>资助对象与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
1. 独立核算且上年度已在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2. 职工应属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江门市户籍残疾人,对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不计入超比例补贴计算范围;
3.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出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人以上(含1人);
4. 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职工依法订立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纳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对象范围;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用于申领江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职工指标,不得重复用于申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张泳渝
【通讯员】曹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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