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
而关于“夫债妻还”的问题一直都引人关注。
“夫债”到底需不需要“妻还”?
新检君告诉你:
这得分情况。
近期,新兴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涉及借贷纠纷的民事监督案件。
↓↓↓
典型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8月28日,黄女士起诉丈夫黎先生离婚并请求分割新建的房屋。离婚诉讼期间,黎先生的兄弟黎某甲、黎某乙通过提供《合资建房协议书》《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新建的房屋属黎先生、黎某甲和黎某乙三人合资所建,在房屋用于开办餐饮店后,黎某甲和黎某乙将合资建房及开办餐饮店的出资款转变为出借款给黎先生使用。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黎先生清偿借款471000元及利息,同时以房屋建造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黄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全部支持黎某甲、黎某乙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新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精准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当事人意见以及进行专家咨询后认为,黎先生所借用于建设房屋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用于经营餐饮店所借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及黄女士享受债务带来的利益。新兴县检察院以此为由提请上级院抗诉,最终该案被裁定指令再审。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黄女士仅需对黎先生用于建房的28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用于经营餐饮店等借款由黎先生个人承担。黎某甲、黎某乙不服再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下,黄女士因离婚被起诉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减少了191000元及逾期利息。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领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
古语云:嫁乞随乞,嫁叟随叟。但婚姻的本质,从来都不是捆绑。新时代的女性,更不会因为婚姻而成为谁的“附属品”。“她”,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所有人一样是相互平等的。在婚姻生活中,只有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存在共同偿还的问题。
因此,“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
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不平等对待,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新兴检察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