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出庭答辩,
原告可以肆无忌惮地
掩盖事实真相?
当然不是!
法庭上如实陈述
是每一位当事人的义务
虚假陈述不仅无法“胜诉”,
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香洲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中,对原告汪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声称普通民间借贷,竟涉嫌境外赌博
2014年11月,汪某向香洲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杨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以起诉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计算)及利息。
汪某称,2014年5月11日,杨某向其借款60万元港币用于购物和还债,汪某于澳门某酒店房间内将60万元港币现金交付给杨某,杨某出具欠条载明该笔款项将于2014年5月14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经香洲法院合法传唤后,杨某未出庭参与诉讼,庭审中汪某称其本人未与杨某一起赌博,亦不清楚杨某是否参与赌博。香洲法院根据汪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判令杨某偿还汪某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
原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向香洲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26日,香洲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再审中,杨某对于涉案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案涉欠款与赌博有关。为证明其主张,杨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澳门司警局于2014年5月16日对汪某、杨某所做的相关笔录。
法庭无儿戏,虚假陈述当受罚
香洲法院依程序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澳门终审法院协助调取了澳门司警局所作相关笔录、案涉酒店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显示原被告双方曾因借款事宜在澳门某酒店发生争执并报警。
警局笔录中原被告均承认涉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共同于澳门赌场赌博期间,且汪某出借6个10万元的筹码给杨某用于赌博。再审中,法官要求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向双方出示调取的相关证据。然而,汪某在庭审中依然拒绝承认交付筹码给杨某用于赌博的事实,声称向杨某交付的是现金,并且在杨某输掉款项后才知道杨某赌博的事实,这与汪某在澳门司警局的口供相悖,且汪某始终未提供反驳证据。
最终,香洲法院向汪某开出5万元的“诚信罚单”,对其虚假陈述的不法行为予以严惩。2022年1月28日,汪某交清罚款,在复议期间未提起复议。
连 线 法 官
1.原被告在澳门借款适用内地法律吗?
本案是因原被告在澳门境内借贷而产生的合同类纠纷,且双方并未约定适用澳门当地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故应当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2.借款给对方在境外赌博也是违法行为吗?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虚假陈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虚假陈述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正常的法庭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指引中明确虚假陈述是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之一,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法 官 提 醒
法庭之上容不得任何谎言,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香洲法院始终坚持对虚假诉讼“零容忍”,坚决治理虚假诉讼乱象。
一、建立虚假诉讼预警识别机制。制定下发《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指引》《规范审理关联案件规定》等规定及指引,强化立、审、执全流程预警识别,对虚假诉讼防范于未萌。
二、规范虚假诉讼审查处理程序。强化法官在民间借贷、产权纠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证据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处置流程,细化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形成抽钉拔楔之势。
三、构筑虚假诉讼联动防惩体系。健全与公安、检察院共同防范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完善诉讼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法治宣传,让虚假诉讼行为人“寸步难行”。
2021年以来,
我院对10名涉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59万元。
下一步,香洲法院将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开发“香洲法院虚假诉讼行为登记系统”,对虚假诉讼线索进行精准预警、标识和登记,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公正有序的法庭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真正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