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经营者未经授权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某传媒公司诉普宁某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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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推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上海某传媒公司是涉案《中国好歌曲》《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因普宁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KTV提供涉案作品供消费者点唱,上海某传媒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宁某娱乐公司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普宁某娱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普宁某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维权意识的增强,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2021年,揭阳法院审理的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达180宗,涉及8个被侵权单位及个人、70余家商家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KTV播放的歌曲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其相应的制片者享有。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KTV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KTV业主在经营中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在使用歌曲前应积极寻求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或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尊重作者的智力成果,共同促进文娱行业健康发展。

主办人:揭阳中院 洪如玉

编写人:揭阳中院 张柔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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