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她”权益案例选编④|离异关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亦受反家庭暴力法约束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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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

权益

典型案例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为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江海法院精选近年来审结的七起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分七期推送。内容涉及反家庭暴力、夫妻共同债务、继承权纠纷、抚养纠纷、婚姻财产纠纷等热点话题,展示了江海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4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叶某(男)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叶某的暴躁性格逐渐呈现,张某无法忍受,多次向叶某提出离婚。叶某一直不同意,后在双方家人的介入下最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叶某仍心有不甘,不但在微信上言语威胁,还多次前往张某的住所对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张某在极度恐惧下向妇联进行求助,之后妇联协助张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报警回执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虽然张某与叶某已离婚,但离异关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亦受反家庭暴力法约束,故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叶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叶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叶某接近申请人张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

离婚不离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事关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社会实践中,一些夫妻离婚后,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还会有着来往,而且在这些来往当中一方也有可能遭受到另一方的暴力威胁。本院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震慑、教育、警示、惩罚施暴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主要是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是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也是申请人阻挡暴力的法律保护伞。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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