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法拍案 | 员工发恐吓信息被辞退后索赔?法院:公司合法!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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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公司规定有异议,

小李在工作群中发布恐吓信息。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

三水法院审结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依法判决该公司无需向被告小李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元。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25日,小李入职某公司。2020年6月3日,为杜绝浪费、减少疫情带来的压力,公司发布新的餐费管理规定。小李对该规定不满,于是,在有50余人的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多条恐吓信息。6月9日,因小李多次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公司依照《员工手册》“在工作中醉酒、滋事、打架妨害工作秩序者,可不经预告开除”的规定,以小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小李开除。

6月11日,公司决定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小李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确认公司需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元。公司不服,将小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入职后已学习相关内容并经过测试,对各项规定均已知悉。故《员工手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其次,小李承认其曾在微信工作群中发表恐吓信息,且信息的内容和严重程度已足以构成对特定同事的恐吓和威胁。再次,小李虽系在对餐费管理规定这一特定情况发出信息,但并不能改变其对同事作出恐吓、人身威胁的行为属性。综上,原告公司以被告小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市民在参与网络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规定等存在异议,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

查看完整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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