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签收/拆封,概不退换”,说好的网购后悔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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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维辰

一边是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另一边是“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一经拆封,概不退换”等规定限制消费者退货,那么,签收是否能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签收不得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必要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网络消费虚拟化、跨地域,网购后悔权的设计初衷,就是要缩减信息差,保障弱势一方权益。七天的冷静期,是给消费者用以查验商品质量、直接感受商品真实效果的。如果消费者一签收就万事大吉,哪怕由快递柜或代收点签收也无所谓,或者拆了就退不了,不拆就查验不了,信息还是不对称,实际上削减了政策效果。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细化规定,努力做到平衡保护。但部分电商平台和商家却试图通过各种格式条款或单方面约定,将“无理由退货”变为“有理由不退货”。“七日内+商品完好=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到底什么是“商品完好”?

商家可能委屈,比如酒品一经离手卖出,就很难做好品控了,所以“一经签收,概不退还”,再比如耳机等3C产品很容易被调包,因而不让拆封。若允许拆封查验,商家就会承担较高的防伪查验难度和成本,以及被消费者买真退假、虚假退货等风险。

京东曾因“个别用户通过以旧换新、调包等形式恶意牟利”“退货在返修的过程中,发现有接近三成的产品是假货”收紧退货政策,一些小商家的态度则是“小本生意可折腾不起啊”,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羊毛党”毕竟是少数。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未获法院支持的网购纠纷典型案例,不也很常见吗?岂能以多数人的售后权益为代价,为个别恶意退款行为买单?平台商家又如何能保证,不允许退货的商品中没有残次品呢?

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买方市场上,落实网购后悔权,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施加正向刺激,何尝不是一种有力竞争。

编辑 吴昂霖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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