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人事部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赤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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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2019年5月23日,蔡某入职湛江某餐饮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任人事部经理。蔡某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双方基于培训需要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7月31日蔡某提出辞职,2020年8月1日正式离职。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48.42元。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12月9日蔡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2201元(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共11个月)。

2021年1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X公司支付蔡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4.84元。蔡某不服裁决,于2021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共11个月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52201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关于原、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涉案劳动合同时,原告是被告的人事部经理,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合同虽为培训需要而签订,但该合同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的范本合同,并未减损原告的权利,也未增加原告的义务或负担,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合同。故此,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公司应向蔡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蔡某从入职之日起就担任X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负有管理X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蔡某有义务提醒X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包括蔡某本人。现蔡某主张X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不能证明其已要求X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蔡某若因此获得利益,明显有失公平,故蔡某诉请X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小结】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本所律师代理X公司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制度的立法意旨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员工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担任公司的人事经理,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理应清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亦应清楚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员工对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员工不应因此获利。

本案一审判决后,蔡某服判,不再上诉。X公司也因此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用工管理制度,避免纠纷再次发生,确保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供稿:莫卓慧律师

审核:赤坎区司法局

来源: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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