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满的干货!《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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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解 读

关于《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01

制 定 背 景

博罗县历史悠久千年古邑,境内文化遗产丰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浮山管委会)积极参加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水平,2022年2月18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的通知》(博府办〔2022〕4号),进一步明确扶持范围和标准、规范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内容,从而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工作的管理。

02

制 定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6.《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9.《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10.《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

03

起 草 过 程

2021年7月份开始,博罗县文广旅体局就开始制定《扶持办法》的调研计划和调研方案,同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并着手拟定《扶持办法》的制定方案。经通过博罗县文广旅体局及受委托起草律师团队的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审议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流程,最终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逐条认真修改,几易其稿,数次完善,最终形成了《博罗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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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内 容 解 读

《扶持办法》》分七章共三十条,包括扶持资金设立管理、申请核准、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与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2万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2.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2万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3.被列入博罗县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000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4.被列入博罗县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且属于文物建筑类的,每处额外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000元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5.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已公布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申报、传习活动经费。

6.被认定为确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申请,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有关规定需予以扶持的,按相关扶持管理规定执行。

上述第1项至第5项所列的扶持对象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获得过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县级财政不再重复扶持。

(二)申请程序与申请时间

扶持资金根据属地原则,由扶持资金申请人每年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的文化工作部门进行申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向县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扶持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

(三)抢救性文化遗产项目的评估认定 

对于每年申请进行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项目,由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定,最终确定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抢救性保护经费年度额度内拨付扶持资金。

(四)多个申请人申报同一文化遗产项目 

同一文化遗产项目有多个申请人的,县文化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扶持资金预算明细进行统筹分配。在正式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前,具有管辖权的各镇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当组织各申请人根据保护职能合理编制扶持资金预算明细。

(五)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县文化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扶持资金转款专用 

扶持资金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同时应当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扶持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七)关于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1.被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资金可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安全防护、消防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的日常维护,文物保存环境的日常治理,安防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换与维护,文物安全隐患的日常整治等日常维修和日常保护,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日常工作、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保护级别提升、宣传推广等合理支出。

2.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传习设备维护,项目素材(包括使用道具类的)整理收集、编撰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等合理支出。

3.列入县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维修保护、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工作、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保护级别提升、宣传推广等合理支出。

4.被列入县级未定级不可移动建筑文物目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安防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换与维护等合理支出。

5.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编撰、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传习设备维护,项目素材(包括使用道具类的)整理收集、编撰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等合理支出。

6.被认定为确需抢救文化遗产项目的扶持资金,可用于抢救文物所产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合理支出。

(八)关于扶持资金禁止使用的范围

1.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

2.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九)关于扶持资金的使用承诺

扶持资金申请人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同县文化主管部门签订《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责任书中应当明确扶持资金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承诺合法使用扶持资金。

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签订《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

(十)关于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 

县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各镇人民政府文化工作部门、扶持资金申请人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自评,并及时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十一)关于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规定 

扶持资金申请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收回扶持资金,并在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1.虚报资料获得扶持资金的;

2.擅自变更支出范围的;

3.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4.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来源:博罗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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