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两男子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被判刑

怀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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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判决参与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人员的公告

当前非法买卖“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觉,现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分人员判决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周某,男,25岁,怀集县人。2020年2月至4月,周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他人银行卡5张,共获利人民币5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周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明,男,20岁,怀集县人。2020年7月,李某明在街上捡到一张卡片,通过卡片上的信息结识了一名自称为“福哥”的男子。应“福哥”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U盾和捆绑的手机电话卡等资料,在明知上述银行卡等材料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办理好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电话卡等资料交给“福哥”。上述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李某明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普法讲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的行为。这类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行为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支付具体费用。

(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预防被骗,我们能怎么做?

第一,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行为。

第二,谨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部分资料来源:网络)

采集:邓军

审核:周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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