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发文称,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全额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缴费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月起开始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参保登记前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3个月)的,允许补缴中断部分,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予补缴,视为新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清远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下限标准;参保人未单独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记者】刘秋宜
【通讯员】清医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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