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就业创业政策补贴清单20条

南方+

援企稳岗促进就业,保障改善民生,茂名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利好政策。日前,茂名市人社局再次梳理并发布了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清单。南方+记者了解到,该份清单共有20条,分为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类、支持就业类、支持创业类以及支持机构补助类四大类别,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劳动者与支持机构补贴和资助。

比如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类中,茂名对家政企业倾斜力度明显。家政服务企业,规定与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除此之外,对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也作了明确要求。

对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茂名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

补贴清单20条

(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类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按招用人数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吸收一名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吸收人数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3.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家政服务企业,与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4.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

5.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广西、贵州、西藏、新疆)的脱贫人口(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与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7.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补贴用人单位2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8.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企业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补贴的,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0元。

9.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茂名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不达茂名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支持就业类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已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额度的1/2标准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茂名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求职创业补贴

茂名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3000元给予求职者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创业类

1.一次性创业资助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返乡创业人员;

⑤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者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2.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4000元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者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①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②有具体经营项目;

③已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④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②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

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支持机构补助类

1.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补贴。

2.创业孵化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3.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茂名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按项目有关规定或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②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③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④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⑤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⑥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有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⑦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茂名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⑧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邹祥亮

【通讯员】赵立

编辑 李幔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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